•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7 17:54:50 股吧网页版
福达合金: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公司经理层认真贯彻执行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切实履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机构的职权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财务总监根据董事会授权,负责就本公司财务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与总经理共同签署审批意见。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的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人善任、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五年以上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七)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总经理,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任何股东无权直接委派或聘任公司总经理。

第七条 解聘公司总经理,必须有董事会决议。

第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必须提前向公司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离任。

第九条 解聘总经理或总经理因故辞职离任前,董事会可以对其任期内经营状况进行审计。

第十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董事会可视其表现规定聘任试用期为半年或一年。

第三章 职权与义务

第一节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或调整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总经理根据董事会授权对公司资金运用、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进行审批;

(十一)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行使上述职权,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需要履行相应程序的,依照其规定。总经理行使上述职权与现行或未来颁布的法律法规等相冲突的,依法自行失效并废止。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所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及本细则,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报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各项决定,应事先征求职代会或工会意见;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