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组成,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二的成员必须为公司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在成员内选举,由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其职责;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员代其职责时,任何一名成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成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成员。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其他相应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补足人数。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经理层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委员会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职,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以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制度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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