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经营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对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的过程。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机构、人员,具体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与投资者关系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人员。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上交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做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管机构、上交所登记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报送登记备案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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