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
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办法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部为
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证券与投资者关系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
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或者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前款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七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股东会审议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八条 董事会审批本办法第六条范围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
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且不少于董事会全体董事二分之一。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提前向财务部提交担
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
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证券与投资者关系部。
第十二条 证券与投资者关系部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
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三条 证券与投资者关系部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两项)时应
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
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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