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05 17:13:32 股吧网页版
凯众股份: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并注销部分2023年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2024年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6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并注销部分 2023 年和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及注销部分 2024 年股票期权



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虹桥路 1591 号虹桥迎宾馆 34 号楼

电话:(8621) 68769686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并注销部分 2023 年和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及注销部分 2024 年股票期权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众股份”或者“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回购并注销部分
2023 年和 2024 年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 2024 年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回
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得到凯众股份如下保证:凯众股份已经提供了与本法律意见书所披露内容有关的真实、合法、完整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而该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及口头证言并无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凯众股份提供给本所审阅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凯众股份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于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同意其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以及本所律师对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凯众股份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凯众股份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解散或清算的情形,也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凯众股份具备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及授权

(一)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及授权

1、2023 年 8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
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3 年 8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
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