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6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并注销部分 2023 年和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及注销部分 2024 年股票期权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虹桥路 1591 号虹桥迎宾馆 34 号楼
电话:(8621) 68769686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并注销部分 2023 年和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及注销部分 2024 年股票期权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众股份”或者“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回购并注销部分
2023 年和 2024 年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 2024 年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回
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得到凯众股份如下保证:凯众股份已经提供了与本法律意见书所披露内容有关的真实、合法、完整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而该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及口头证言并无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凯众股份提供给本所审阅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凯众股份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于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同意其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以及本所律师对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凯众股份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凯众股份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解散或清算的情形,也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凯众股份具备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及授权
(一)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及授权
1、2023 年 8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
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3 年 8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
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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