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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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1) 68769686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5年8月12日,贵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贵司已于2025年8月13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公布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28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建业路 813 号公司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28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433 人,代表股份108,204,34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0.3635%。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949,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46%;反对161,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5%;弃权92,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9%。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844,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9%;反对270,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2%;弃权88,608股,占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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