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需要而依法设立的由公司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子公司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在 50%以上,或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能对被持股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作为出资人,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力。
第四条 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公司对子公司管理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确保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服从于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并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二)确保子公司经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确保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受到公司的直接监控;
(三)确保公司参与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大人事任免和财务决策过程,并能够对其及时披露。
第五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设董事会或一名执行董事。公司依法以及子公司章程的约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提名董事(执行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如有)等人员。
第七条 委派担任子公司董事、监事的人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八条 子公司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委派程序:
(一)由公司总经理提名;
(二)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委派文件;
(四)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九条 委派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简称“委派董事、监事”)具有以下职责:
(一)接受母公司的管理,依法行使子公司董事、监事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母公司证券部报告《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规定的相关事项;
(六)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的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委派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按照母公司要求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接受母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接受公司财务部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四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母公司财务中心会计部经理提名,母公司审核同意。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向母公司报告,经母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聘任。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