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603031 证券简称:安孚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2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宁波九格众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袁莉、华芳集团有限公司、张萍、钱树良和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二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安徽安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孚能源”)3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709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9)。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后,积极推进本次交易的实施事宜。截至本公告日,本次交易之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已完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交割过户
截至本公告日,安孚能源 31.00%股权已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交割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公司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
(二)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
1、上市公司尚需按照本次重组相关协议的约定向相关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以支付交易对价,并就新增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登记及上市手续;
2、上市公司尚需在中国证监会批复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前述发行涉及新增股份的相关登记、上市手续;
3、上市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增加、公司章程修订等事项在工商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4、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协议及承诺等相关事项;
5、上市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交易后续涉及的相关事宜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为:
“1、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合法、有效;
3、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重组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为:
“1、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合法、有效;
3、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重组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二)法律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经完成所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具备实施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定条件;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安孚能源 31.00%股权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合法有效;
4、本次交易相关方尚需办理本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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