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五次会议审核意见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以通讯表决方
式召开。会议应到独立董事 4 名,实际出席会议并表决的独立董事 4 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独立董事审议,本次会议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加期资产评估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以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公司委托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国信”)就本次交易出具了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4)
第 162 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0 日止。
在本次交易在审核过程中,由于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4)第 162 号《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到期,为验证本次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允性,公司委托中联国
信以 2024 年 6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安孚能源进行了加期评估(以下简称“一
次加期评估”),中联国信为此出具了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5)第 112 号《资产
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有效期至 2025 年 6 月 29 日止。
由于本次交易尚在审核过程中,并且一次加期评估出具的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5)第 112 号《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即将到期,为再次验证本次交易价格的
合理性和公允性,公司委托中联国信以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安
孚能源进行了二次加期评估,中联国信为此出具了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5)第192 号《资产评估报告》。根据二次加期评估验证,本次交易相关资产评估值未发生减值,二次加期评估结果不作为作价依据,仅用于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及作为向监管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对交易方案不构成影响。
经审阅,我们认为上述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利于保障本次交易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根据上述二次加期评估验证,本次交易相关资产评估值未发生减值,加期评估结果不作为作价依据,仅用于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及作为向监管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对交易方案不构成影响。公司对前期相关文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编制了《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五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相关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本次重组事项的总体安排。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方福前、张晓亚、左晓慧、王凯
2025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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