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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9 20:55:31 股吧网页版
安孚科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0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ANHUI CHENGYI LAW FIRM

地址:合肥市怀宁路 200 号置地广场栢悦中心 5 层 邮编:230022
传真:0551-65608051 电话:0551-65609815

释 义

除非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 6 月 21 日经合肥
安孚科技/上市公司 指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公司名称由“安徽安德利百货股
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荣新 指 合肥荣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荣耀 指 深圳市前海荣耀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安孚能源、标的公司 指 安徽安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亚锦科技 指 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孚电池 指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

正通博源 指 宁波正通博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睿利 指 宁波睿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九格众蓝 指 宁波九格众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芳集团 指 华芳集团有限公司

新能源二期基金 指 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二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九格股权 指 宁波九格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安孚科技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安
交易对方 指 孚能源31.00%股权的对象,即九格众蓝、袁莉、华芳集
团、张萍、钱树良和新能源二期基金

标的资产 指 安孚能源 31.00%股权

安孚科技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九格众蓝、袁
本次交易 指 莉、华芳集团、张萍、钱树良和新能源二期基金持有的安
孚能源31.00%的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评估基准日 指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重组审核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股票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26 号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交易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华安证券 指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证天通 指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联国信 指 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重 组 报 告 书 ( 草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案)》 指 买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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