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
说明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宁波九格众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袁莉、华芳集团有限公司、张萍、钱树良和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二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安徽安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孚能源”)31.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对公司实际情况经过自查论证后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涉及需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安孚能源 31.00%股权,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涉及需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注册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取得拟购买标的公司的控股权,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资产出售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安孚能源 31.00%股权,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持有安孚能源 62.25%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安孚能源股权比例将提高至93.26%。
安孚能源为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购买安孚能源 31.00%股权的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安孚能源股权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取得标的公司的控股权,本次交易系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本次交易前公司已具备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其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上市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安孚能源的控股子公司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孚电池”),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优质资产南孚电池的权益比例将大幅提升,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
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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