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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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3 -
二、 本次调整的相关事宜 ......- 4 -
三、 本次授予的相关事宜 ......- 5 -
四、 结论意见 ......- 6 -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赛福天”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下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调整(下称“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下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调整及授予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调整及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5 年 8 月 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升员工积极性与创造力,从而提升公司生产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25 年 8 月 8 日至 2025 年 8 月 17 日,公司将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在公司内部予以了公示;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2025 年 8 月20 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根据该说明,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认为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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