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办理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九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 (分公司、子公司)在发生可以暂缓、豁免的信息时,需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 (分公司、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 1,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机构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批,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审批,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建立暂缓与
豁免披露信息台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3)暂缓披露的期限;(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其他知情人员要切实做好信息保密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范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函(见附件 2)。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须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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