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5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 ZG12745 号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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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1-2
二、 附件 1-3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三、 事务所执业资质证明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 ZG12745号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大胜华”)管理层编制的《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进行鉴证。
一、 管理层的责任
石大胜华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上证发
[2025]68 号)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说明。这种责任包括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鉴证资料,设计、实施和维护与专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保证专项说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石大胜华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发表独立的鉴证意见。
三、 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
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核查会计记
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 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石大胜华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上证发[2025]68 号)
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石大胜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 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石大胜华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上证发[2025]68 号)
的规定,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现将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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