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过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并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公司资产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审批流程,并设立资金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非募集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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