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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1 18:05:41 股吧网页版
石大胜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销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金到位情况的验资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2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销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资金到位情况的验资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 ZG12713 号

验 资 报 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ZG12713号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承销商”)承销的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
大胜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 A 股的认购对象截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认购资金到位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股票发行公告的要求进行股票申购、按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是各申请股票认购的投资者的责任,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证资料,保护资金的安全、完整是承销商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销的石大胜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 A 股认购资金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2 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2 号——验资》的要求,结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 A 股认购资金到位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根据石大胜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出具的证监许可[2024]1288 号文
同意注册,石大胜华和承销商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至 2025 年 7 月 25 日以
电子邮件或邮寄形式向投资者发出《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该邀请书约定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名特定投资者,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为33,602,150股,发行价格不低于29.76元/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00.00 万元,由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联席主承销商。

石大胜华本次向特定对象共 7 名投资者实际发行股票数量为30,021,014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3.31 元/股。根据石大胜华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及缴款通知书,认购对象须在 2025 年 7 月 31
日 16:00 前将认购款汇至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账户户名: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金树街支行;账号:0200291429200030632)内。

经我们审验,截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
任公司已收到 7 名特定投资者缴纳的股票认购款合计人民币玖亿玖仟玖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柒拾陆元叁角肆分(大写)(¥999,999,976.34 元),所有认购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汇入指定账户。

本验资报告仅供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确认石大胜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 A 股认购对象认购资金的实收情况,不应将其视为是对石大胜华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审验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1.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 A 股认购对象缴款明细表
附件:2.验资事项说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上海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5 年 8 月 4 日

附件1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A股认购对象缴款明细表

截至2025年7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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