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石大胜华”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就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
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关于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关于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等相关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现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除非另有说明,《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相关简称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报告本次发行过程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监管机构审核,并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向监管机构报告本次发行过程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1. 2022 年 7 月 14 日、2022 年 8 月 1 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和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 2023 年 2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议案。
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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