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应遵循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职业操守,对公司经营、财务以及对公司
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保证自己及关联人、关联自然人不得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归口证券部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股份变动的时间管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
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持有
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章 股份变动的数量管理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公司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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