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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9 20:45:51 股吧网页版
大豪科技: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公司董事会审查、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主要依据。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可以
连续聘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委托提名委员会开展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或启动董事会秘书的解聘程序,经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六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三)候选人取得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
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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