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公司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主持
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经理层,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制订本细则的目的,在于明确经理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经理层的经营
管理行为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正常和有效地进行,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经理和经理层其他成员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诚信勤勉、廉洁奉公、责任心强、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二)大学或以上学历,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管理工作经历,具有较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熟悉本职业务,掌握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具有一定战略眼光和市场意识;
(五)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
(八)非自然人;
(九)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十)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经理层人员。
第三章 权限与职责
第一节 职权
第八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发展战略计划、全面预算管理方案、年度经营计划、年度预算、年度投资计划、重大项目投资方案等须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计划和方案;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组织实施公司战略及各项计划和方案;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组织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除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及调整经理层成员的工作职责与分工;
(八)根据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决定对员工的奖惩、职位调整、薪酬调整、聘用和解聘;
(九)根据董事会授权,以公司名义签署有关协议、合同和文件以及处理有关事宜;
(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以及有关资金、资产的运用和安排;
(十一)召集并主持公司经理办公会,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十二)除有要求应予回避的情况外,非董事的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
(十三)主动辞去经理职务的权利(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十四)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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