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包括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在内的日常实施工作。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披露及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
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
(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二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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