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负责人、公司
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和经理、公司委派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负有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应积极配
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报告义务人
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不设监事会的,审计委员会因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形成的决议)、股东会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应当报告的交易: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3、向外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12、其他重大交易。
(四)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七)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八)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九)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十)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一)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七)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八)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纪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本人及其近亲属与上市公司经营同类业务、与上市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产品等利益往来或者冲突事项等应当及时报告;
(二十二)公司及控股、参股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如有)、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