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有权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金融机构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金融机构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金融机构、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金融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七条 保荐人发现公司、金融机构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交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人发表意见后,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除前款外,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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