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决策授权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强化企业管理,适应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的需要,提高决策效率,健全自我约束机制,保障公司经营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授权体系是指:
(一)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二)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
(三)董事长对管理层的授权;
(四)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其他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 本制度为公司章程的补充规定,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管理层对相关事项经营决策除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五条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划分,按照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章 经营决策事项的授权
第六条 依据本制度进行的经营决策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对内投资(含新建、技改、搬迁等项目投资);
(四)提供财务资助(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本制度第六条所列事项的经营决策权,但
是达到以下金额标准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经营或者投资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第八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本制度第六条所列事项的经营决策权,但是达到以下金额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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