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相关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管理事宜。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对外传送的文件、U 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证券部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批后(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传送、报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股东、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同时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局主席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局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人员:
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担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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