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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5 18:10:55 股吧网页版
新通联:新通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6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本制度的实施

第五条 本制度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起草,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制度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本制度报中国证监局和上交所备案,并同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本制度的修订,应当重新履行上述起草、审议、报备和网上披露程序。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公司如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公司有权依据本制度对造成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适时或定期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级信息披露责任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或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年度培训情况报上交所备案。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依据上交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四条 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严格遵循本制度规定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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