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视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要求而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必须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该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定担保合同。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详尽披露。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
公司董事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初对外担保情况的执行按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十条 公司如为他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担保的申请由被担保人提出,并由财务部向总经理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五)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如适用)等材料。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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