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证券代码:603022 证券简称:新通联 公告编号:临 2025-034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章程进行了修订,并拟定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同时,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对照自查并结合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对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修订。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公司章程第八条原内容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现修改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条原内容为: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现修改为: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
前条规定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本章程修正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公司章程修正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相关治理制度的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经营决策授权制度》进行了修订,并新拟定了《内部审计制度》、《市值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司章程修正案》、《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经营决策授权制度》,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5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