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公司
股东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公司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上述第 1 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
3、由下述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6、公司与上述第 2 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
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本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时除外。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上述第(一)款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 1 项和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
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即潜在关联人:
1、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上述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上述关联人之关系的实质进行判断, 而不仅仅是
基于与关联人的法律联系形式, 应指出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类型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确定关联交易应遵循实质高于形式原则。关联交易可以是一次性交易(或称为偶发性关联交易),也可以是持续性的关联交易(或称为经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资产购买或者出售;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财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广告、职场装修、法律、
审计、精算、资产评估等;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或者监管机构认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
(十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关联关系的确认应考虑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
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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