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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8:27:15 股吧网页版
弘讯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

第三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
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包括公司的子
公司)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
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形式应符合中
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章程》等的规定,符
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应当遵循
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
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在 1 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担保总额,包含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
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
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
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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