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和外部审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
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专项
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提出建议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
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
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
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
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
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 3 年没有因证券期
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作业分工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的发起单位,与审计部共
同依照公司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协助审计委员会开
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如收集整理有助于了解会计师事务
所胜任能力的有关资料、拟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工作开展有
关的实施细则、依公司选聘结果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对
审计工作的日常管理、收集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评估有
关的信息以及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等。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
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
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相关业务约定
书的履行情况;
(六) 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依信息披露要求负责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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