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
活动,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所发生的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
的原则,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界定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 销售产品、商品;
(1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 存贷款业务;
(17)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
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
资助、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是否与关联人构成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
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和程度等进行实质判断。本制度所指关联人包
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1)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
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
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条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
本条第(2)款、第(3)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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