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
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
的子公司、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是内
幕信息保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
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音像、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
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
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内幕信息管
理直接责任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
(一)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
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所列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具体如下: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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