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总
经理工作职责,提升管理效率,保证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勤勉高效履行其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 3 年,聘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连聘可以连任。
第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主持公司
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
经理负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及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
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高级
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
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
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如下: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二)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三)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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