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股权投资活动的
内部控制,规范对外股权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
提高对外投资效益,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施对外股权投资事项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
称“投决会”)分层决策制度,下属分子公司无权决策。公司持有 50%以上
权益或其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对外股权投资事项的行为视同
公司行为。
第三条 董事会、总经理、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公司
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中的各项规定,
科学、合理地决策和实施公司对外股权投资事宜。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股权投资事项(以下又称“交易”)包括:
(一) 股权投资,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境内、境外其他法
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1. 设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2. 对子公司(含全资、控股、参股)的增资、股权受让;
3. 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股权受让;
4. 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或对存量产业投资
基金增加基金份额)。
(二) 股权处置,指公司对前述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包括股权转出、清算、
减资、注销等。
(三)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本条所述交易不包括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等进行现金管理行为,或从事有价证
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等活动。
第三章 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股权投资事项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股权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先经投决会审议通过后经公
司董事会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低于 50%;
(二) 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不同
时满足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的条件;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不同时满足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条件;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同时满足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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