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并由此造成公司在任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
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
公司前 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
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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