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资产等产生较大影响,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3、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4、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6、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7、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进行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分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高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本制度涉及的重大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市场。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及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一)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公司及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3.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3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
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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