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委托贷款、债权投资等产品。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必须在保证公司日常运营资金的需要为前提,充分利用好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审批权限决定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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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管理层行使。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市值的比例,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及公司总经理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应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
第十条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如委托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根据投资额度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如委托人为公司,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投资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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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总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每月结束后10 日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半年结束后 15 日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并向公司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三章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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