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障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公司是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主体;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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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董事会作出决议时,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第三章 内控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九条 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如有)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财务部门具体经办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公司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相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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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实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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