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股东方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投资企业(以下合称各单位),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独立、客观地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公司内部设置的从事上述内部审计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 公司依照股东方有关的要求,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必要人员、编制内部审计计划、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建立“上审下”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负责审议
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问题,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问题整改等重要事项的管理。董事长(或者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内部审计应不断提升审计信息化、数字化水平,不断完善审计信息化平台,并配合股东方开展审计信息化建设。
第七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审计相关的制度建设、规划计划、项目实施、质量管理、成果运用、督促整改等工作;业务上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公司为上市公司,应依据外部监管要求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控股投资企业应指定负责审计监督联络工作的内设机构及人员,其内部审计工作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负责审计监督联络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确保其履行职责权限,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企业规模、审计业务量等相适应的审计人员,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不少于 3人。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和负责审计监督联络工作的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相关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相
关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考核按照股东方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在 5 日内或在国投集团通知的时间内逐级向国投集团审计部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增强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通过继续教育和项目实践等途径,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管理机制,加强对审计职业道德、业务实施、质量控制、人才队伍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股东方党组织和董事会决策部署情况、本单位党组织和董事会决策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年度业务计划执行及绩效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所属单位参股经营投资进行审计。
(六)对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单位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配合和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单位对本单位的审计监督。
(十一)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二)加强对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
(十三)国家有关规定、股东方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各单位负责审计监督联络工作的内设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牵头督促本单位及所属控股投资企业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二)派员参与或配合内部审计项目。
(三)国家有关规定、股东方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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