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为规范各子公司的组织行为,明确公司与各子公司财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任,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保证集团公司投资的安全、完整,确保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维护公司利益和长远发展,提高资本收益率和企业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为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具体包括:
(一)集团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集团公司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集团公司持有其超过 50%的股权(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的公司;
(三)集团公司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集团公司虽持有其股权比例未超过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企业;
(四)集团公司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集团公司虽持有其股权比例低于 50%,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集团公司依据对子公司持有的股权份额,通过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及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权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集团公司支持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
第四条 子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规范运作,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集团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公司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等来促
使前述目标的达成。
第五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子公司的组织、财务、经营与投资决策、重大事项决策、内部审计、人事行政等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对子公司的相关人事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二)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主要负责子公司设立前的评估论证,投资过程的组织实施,子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计划的设计和监督执行、经营业绩考核;
(三)集团公司财务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信息的收集和备案;
(四)集团公司证券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子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收集和信息披露工作,对子公司规范治理等方面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子公司内部控制和规范运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六条 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或董事)及监事,并通过该等人士对子公司行使其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七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董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监事签字。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九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议题须在发出会议通知 5 个工作日前,报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并由集团公司证券办公室协助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以及审核事项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如是,则子公司应在集团公司完成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子公司所作出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形成的其他重大会议纪要,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报备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
第十一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集团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保管期 20 年。
第十二条 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印章的使用拥有决定权,印章使用应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或书面同意。子公司所有印章(不含财务印章)应在集团公司行政部备案,应由子公司行政部门专人妥善保管,未经其法定代表人书面批准,不得随意携带外出。
第三章 人事和薪酬管理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按子公司章程或者其他股东协议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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