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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力集团:创力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内
部机构及运作程序,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是公司的经营
决策中心,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在股东会闭会期间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越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其他主体行使。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组成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具
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或个别董事自行决定。

第四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七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
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印章。

第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设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公司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聘请中介机构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章 董事会的召开及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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