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8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五条 除相关法规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涉及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第(一)(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照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第(三)(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第十一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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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董事离任的,不再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相关程序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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