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包括:
(一)股权投资(含设立全资或控股或参股企业、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
(二)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债券投资、基金投资及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等);
第三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三)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确保投资收益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四)各部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五)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其他方式纳入合并报表的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计价方式、账务处理等应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董事长负责,成员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分管规划发展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成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一人一票。
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召开投资决策会议的方式决定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评审、决策及投后评价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公司规划发展部负责接收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报送的对外投资项目材料并组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职能为:
(一) 负责接收整理有关部门报送的对外投资项目资料。
(二) 负责收集会议前各投资委员对报送项目的意见并反馈给报送项目的有关部门。
(三) 将投资委员会审议或审批结果反馈给报送项目的有关部门。
(四) 负责收集、整理、保存、投资决策会议相关资料。
第八条 公司规划发展部应于前一年年末编制下一年度对外投资计划,子公司应于前一年度末向公司规划发展部报送子公司下一年度对外投资计划。
第九条 子公司在对外投资业务上接受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子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报公司规划发展部,由该部门按照本规则的组织管理和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条 有关部门提出投资建议的,应初步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分析和论证,可行性报告的格式、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投资预期收益、风险及应对策略、财务预算、项目可行性的结论等。有关部门应将项目可行性报告提交至公司规划发展部,由公司规划发展部组织会议并提交项目分析报告至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立项。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将有关项目的初步可行性分析报告向公司规划发展部提交立项申请后,公司规划发展部应组织投资决策会议决定项目是否立项。
立项通过的,公司规划发展部协调组建投资项目小组对拟投资项目展开深入的法律尽调、财务尽调、可行性分析论证。投资项目小组完成相应的法律、财务、行业可行性分析后拟定具体的投资方案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决策。
公司证券办公室、财务部、公司规划发展部、法务应为项目小组提供专业支持,协助完成投资方案的制定。
第十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小组提交的项目投资方案进行决策,由过半数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的(其中必须包含董事长同意),项目投资方案获得通过。项目投资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的,方可实施。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投资项目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项目投资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规划发展部负责股权类项目立项、评估、项目管理、投资后评价等工作,行使管理和风险控制职能。公司规划发展部为公司子公司日常管理、转让及注销的归口管理部门;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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