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促进管理规范科学,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子公司范围参照集团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部门依照本制度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部门依照本制度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组织构架
第六条 董事会保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配备充足、稳定、专业的审计人员, 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保护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职务。批准内部审计制度、中长期审计规划等,决定审计部门负责人任免,依照审计结果对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做出处理。
第七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授权履行部分审批职能,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结果,督促重大问题整改。
第八条 管理层应支持审计部门独立履行职责,保障内部审计资源充足到位,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采取及时有效的整改措施。
第九条 集团公司设立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依照本制度履行审计职责。
第三章 审计部门职责
第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拟定内部审计制度、审计工作规划、年度例行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安排的临时性审计项目,需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对其有效性、合理性、经济性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对子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离任时进行任职责任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必要时可以追溯审计其他年度和延伸审计其下属企业及相关单位。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发现运行中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单位通报。
第十九条 加强审计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团队业务水平和道德操守。审计部门必须独立于财务、业务部门,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确保监督的客观性。
第二十条 完成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审计部门权限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按法定程序披露相关信息后十五日内,须向审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部门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
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入职档案、薪酬等人事资料,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
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部门工作,如实向审计部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时,有权开通被审计单位各项业务系统查询权限,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时,如需要,经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信息,被审计单位必须配合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
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违规取得资产。
审计部门对被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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