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或“本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应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由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任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具体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四) 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 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 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第十一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 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 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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