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证券法》《刑法》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界定,结合开源证券西安西大街席位(以下简称“西大街”)的交易策略特征及法律实践,其行为已触及市场操纵的法律红线,具体分析如下:
一、策略构成操纵市场的核心要素
1. 资金优势与连续买卖
西大街每日动用数亿元资金批量操作15-20只首板股(网页1),单只股票买入量常达当日成交额的30%-50%(网页3),远超《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中“买卖量占交易量20%”的认定标准。例如在核电板块操作中,其单日买入10只首板股,次日仅保留2只晋级股,其余8只快速抛售引发板块踩踏(网页1),符合《证券法》第五十五条“集中资金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的操纵特征。
2. 虚假申报与误导性交易
西大街通过“封单机器人”制造流动性假象,例如在南方精工操作中挂单1.2亿元后0.01秒撤单(网页1),其单日撤单率超80%(网页3),明显超出《最高检、公安部立案标准》中“单日撤单量占申报量50%以上”的刑事追诉门槛。此类行为与徐翔案中“虚假申报”的操纵本质一致,仅执行主体由人转为机器。
3. 关联账户协同操纵
利用华鑫上海分公司等关联席位进行对倒交易,例如在太阳电缆操作中通过关联账户锁定T+0隐形权限(网页1),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的洗售操纵。其1377个分仓账户的同步顶板行为(网页1),亦符合“与他人串通以约定价格交易”的相对委托操纵要件。
二、法律定性中的争议焦点
1. 策略趋同与市场共振的边界
尽管量化机构声称“分散投资降低影响”,但西大街在小市值股票中形成“首板覆盖率超25%”的垄断地位(网页1),导致题材周期从5-7天压缩至48小时(网页1)。这种系统性改变市场运行规律的行为,已超出正常交易范畴,构成《证券法》禁止的“利用算法干扰市场定价机制”。
2. 信息优势的合规性争议
西大街通过自然语言处理(NLP)提前5-10分钟捕捉政策信号(网页1),较散户形成信息处理代差。若其舆情监控关键词库包含非公开信息(如未披露的核电政策),则可能构成“利用信息优势联合买卖”的操纵行为。但现行法律对算法数据源的合法性界定仍存空白。
3. 技术特权与公平性悖论
通过VIP通道实现0.3秒级速度优势(网页1),在涨停板争夺中形成“事实上的一级市场”(网页1)。这种技术霸权导致散户沦为“流动性提供方”,符合《操纵行为认定指引》中“特定时间价格操纵”的特征,但需监管机构对“技术优势是否构成操纵工具”作出司法解释。
三、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
1. 主观意图的举证困境
法律要求证明操纵者存在“诱导他人交易”的主观故意(网页5),而量化策略的“大数定律”盈利模式(50%胜率+2%单次收益)可能被辩护为中性统计套利。但西大街“首板-顶一字-闪崩”的固定操作路径(网页1),已显示其刻意利用散户跟风心理获利。
2. 量化操纵的隐蔽性增强
传统操纵依赖人工盯盘,而西大街通过1377个账户分散操作(网页1),使单账户交易量低于20%的认定阈值。需援引《认定办法》中“相关证券价格显著偏离基本面或市场指数”的补充条款,结合板块联动效应综合判定。
3. 监管科技滞后性
现有系统难以识别“万手封单秒撤”等机器行为(网页1),且《操纵行为认定指引》未明确算法参数(如舆情监控关键词、封单机器人阈值)的披露义务。建议参照欧盟MiFID II规则,将策略代码备案纳入监管框架。
四、结论与建议
西大街的策略已具备“资金优势+信息优势+技术优势”三重操纵特征,其导致的“题材周期畸变”“流动性虹吸”“散户账户日均消灭540个”(网页3)等后果,严重破坏市场公平。建议监管部门:
1. 依据《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第六条,对其关联账户合并计算交易量;
2. 针对“封单机器人”触发阈值等核心参数实施代码审计(网页1);
3. 引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情节特别严重”条款,对三个月获利29亿元的暴利行为立案侦查(网页3)。
当前最紧迫的是填补算法操纵的法律空白,明确“技术优势滥用”“策略趋同共振”等新型操纵形态的认定标准,避免量化交易沦为系统性收割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