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董事为独立董事,设董
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就前款项所述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等事项对董事会授权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进行决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或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批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会批准;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会批准;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会批准;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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