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9 18:21:07 股吧网页版
鼎龙科技: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下列投票平台:

(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二)互联网投票平台。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履行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证券交易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与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网络投票前一个交易日核对并确认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 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条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段。

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

(一)公司投票代码为“【】”;

(二)投票简称为“【】”。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十三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

第十五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六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回购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六)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情况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
量。

第四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 股股东应当通过 A 股
股东账户投票;B 股(如有)股东应当通过 B 股股东账户投票;优先股(如有)股东通过 A 股股东账户单独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按 A 股、B 股、优先股分类)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应当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