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上述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进行信息披露。
证券投资部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披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三)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以已披露的信息为准;确定需要报送未披露信息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报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相关工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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